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向法院
起訴,讓法院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因為某些原因解除了收養關系,被收養人是可以
起訴的。通過訴訟解除收養關系在需要解除的收養關系中,并不是所有的解除都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協商而解決。如果收養關系當事人對于是否解除收養關系的問題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或者雖然對于解除收養關系取得了一致意見,但是對于有關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具體問題不能統一意見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訴請法院予以解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
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
起訴,必須受理。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