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債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債的當事人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他們都是特定的人。 在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和
知識產權關系中,其權利人雖然特定,但其義務人卻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當然,債的當事人特定化不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僵死化,僅具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相對關系的意義。債權人的更換,債務人的替代,并不與債的當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二) 債為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結合關系 債權人和債務人結合在一起形成債的關系,或者是基于彼此間的信賴,或者是立法者對于某種社會政策的考慮。在這類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結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給他方造成損害,因此法律對當事人課以的注意要求較之以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等關系中對當事人的要求高些,當事人僅停留于不作為的狀態并不足夠,只有互負協助、照顧、保護、互通情況等項義務,才算達到要求 (三) 債為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債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為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徑。法律之所以要維護債的關系正常地發生與消滅,固然有其促進財產流通、充分利用資源、保護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等社會政策的考慮,但法律保護債的關系的根本目的,始終在于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滿足,或者使當事人受到的損害利益得到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