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和
合同解除是有區別的,具體表現在: 一、從發生原因上看,
合同無效是指
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合同有效的條件,
合同關系不應該成立;而
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
合同。 二、對于無效
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
合同來講,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干預;而
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
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 三、無效
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
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而
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四、在法律后果上,
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的,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而
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