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員后果:1.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2.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
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
執行或者抗拒
執行的行為以及被
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3.被
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
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
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
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
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
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
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