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
起訴的情形包括什么
裁定駁回
起訴的情形:
1、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有仲裁協議的。
7、屬于勞動爭議的。
8、
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
9、重復
起訴的。
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
起訴:
(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
(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五)超過法定
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八)重復
起訴;?
(九)撤回
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
起訴;?
(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
起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