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籍人可以繼承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合法
遺產,在申請繼承
遺產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一、首先向居住國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
遺產繼承人的職業、住址、與在華死亡人的親屬關系。申請人申請的公證書須居住國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辦理認證的其他官方機構和我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二、來華向
遺產所在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手續。申請人持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如有遺囑應同遺囑一同)親自前來辦理,公證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審核后,如果經審核認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頒發繼承權證明書; 三、申請人憑我國公證機關頒發的繼承權證明書向
遺產管理部門(如銀行、房地資源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辦理
遺產繼承事項; 四、
遺產繼承人需要證明的主要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遺產繼承人也可以在我國有關地方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由公證機關核發繼承權證明書; 五、
遺產繼承人不能親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
遺產繼承的相關手續,可以委托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親屬代為辦理,沒有親友的,可委托
遺產所在的法律顧問處推薦律師辦理。在委托律師辦理的情況下,申請人須辦理委托書; 六、委托書的內容應寫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權限。委托書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生效; 七、在
遺產繼承發生糾紛時,申請人可向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訴訟的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