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繼承國外
遺產,要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辦理。各國都有自己的民法、繼承法,明確規定了被繼承人
遺產的管理、處置方法、繼承人順序、繼承時效以及辦理繼承
遺產的必要程序等問題。繼承境外
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等,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唯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
遺產的唯一合法繼承人。繼承人能夠提供
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
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處留有的
遺產”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
遺產”。沒有遺囑的,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現任何遺囑的情況。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后,才能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一般是先向
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
遺產稅,而后再向
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
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后,發給“
遺產執管證”,即取得合法領取和處分
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后,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繼承在外國
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
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
遺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委托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 繼承人先向銀行索取、填寫托收
遺產申請書和托辦
遺產案情介紹表,連同被繼承人死亡證、
遺產憑證(如房屋契據;投票、存款憑證、保管箱鑰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銀行。如果
遺產由
遺產管理處或公共信托處保管,這些機構的證件也可作為
遺產憑證。經銀行審查后,即介紹委托人到當地公證處申辦各項公證書,如繼承權證明書、委托書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放棄繼承權證明書、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這要根據文書使用國的要求而定。各類公證辦好后,要譯成當地文字并需財產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方能發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
遺產證件,原則上應為原本證件,但為減少往返郵寄的麻煩,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國外申請繼承
遺產時,必須把原件交給指定的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