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繼承香港親屬
遺產,可以委托香港律師辦理,也可以出具委托書授權在香港的親友辦理,還可以委托南洋商業銀行信托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申請人應提供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證明其本人與死者的關系,按香港有關法律
執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繼承香港親屬
遺產的過程是: 一、由申請人或委托辦理人清算死者
遺產,并會同
遺產稅署人員清點死者名下保管箱財物,開列清點清單,并對不動產作估價; 二、申報
遺產總值,向稅務局
遺產稅署申報
遺產情況,領取
遺產免稅或完稅證明; 三、呈送法院檢證; 1、有遺囑的
遺產應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證明書; 2)死者遺囑原件及影印件; 3)
遺產稅署開具的免稅或完稅證明; 4)
執行人的宣誓書。 2、無遺囑的
遺產應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證明書; 2)
遺產稅署開具的免稅或完稅證明; 3)由一名與死者沒有親屬關系的成年男子宣誓聲明其與申請人相識的時間及與申請人沒有親屬關系的宣誓書4)申請人作為合法繼承人的宣誓書; 5)由死者的近親屬聲明死者沒有留下遺囑的宣誓書。 四、提取死者
遺產,申請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請后領取死者
遺產管理證明書或者
遺產檢定書后,向銀行、
證券、田土廳辦理
遺產轉移手續; 五、
遺產處理分配 1、首先結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債務、喪葬費、申請承辦費; 2、剩余部分依遺囑或法定繼承人份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