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qū)?/u>:(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qū)?/u>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qū)?/u>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
取保候?qū)?/u>的。這個問題由于篇幅有限,如需要詳細的解答建議咨詢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qū)?/u>: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qū)?/u>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qū)?/u>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jié),需要采取
取保候?qū)?/u>的。
取保候?qū)?/u>由公安機關(guān)
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