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簡易程序處理的
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復核范圍之外,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出現利用簡易程序處理人情案件的情況。一經適用簡易程序,對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的當事人無法通過復核進行救濟。在這種情況下,該事故是否屬于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就成為重點。《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只有在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交通事故。如果超范圍適用簡易程序,則該
交通事故認定書因制作程序違法而失去證據的效力。2、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可以利用提
起訴訟的程序技巧來終止可能引起對其不利的復核程序。一方當事人一旦向法院提
起訴訟,那么復核程序就會依法終止,而原事故認定書就會被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供合議庭參考,使得申請人復核權利變成一紙空文。此種情況,應在庭審過程中,向法庭說明一起啟動復核程序以及復核程序終止的原因,以此來降低原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