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仍然可以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再審申請: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