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
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
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誤工時間證明、收入證明;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其他證據材料。3、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建議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時候,就把肇事方和
保險公司一并作為被告
起訴。《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