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股權是可以折價轉讓的,而且在
股權折價轉讓時,章程出資金額是不需要修改的,因為章程出資金額與
股權折價轉讓沒有必然的聯系,只有在增加或者減少出資金額的情況下能修改章程出資金額。
股權轉讓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對公司所有之
股權轉移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
股權而成為公司新股東的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的法律后果,是
股權出讓人喪失一部分
股權甚或喪失全部
股權以致喪失股東身份,
股權受讓人
股權份額增加或者成為新的股東。
股權自由轉讓是
公司法上的基本一項原則。但
股權轉讓往往涉及轉讓人、受讓人、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等諸多主體的利益,為了維持相關主體間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對
股權轉讓進行必要的規制限制。因而,
股權自由轉讓不是絕對的,其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的可轉讓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責任公司因人合性、資合性的等特點,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與合作是公司業務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基礎。因此,對于
股權自由轉讓必須以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程序性限制,方能維持公司的穩定,最大限度地維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同時,公司章程可以對
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規定,這種規定相比
公司法關于
股權轉讓的一般性規定,設定了更為苛刻的條件,是章程制定者為了維護自身及公司利益達成合意的體現。《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
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
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
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