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而定。如果房子是婚后財產的,所負的債務
離婚時,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按照個人債務劃分,那么房子是可能保住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