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操縱
證券、
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
證券、
期貨交易,自買自賣
期貨合約,操縱
證券、
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
證券、
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出
證券投資決定,擾亂
證券、
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操縱
證券、
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
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
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
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
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
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
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
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
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
證券或者
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
證券或者
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
證券或者
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
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
期貨合約,且在該
證券或者
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
證券或者
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
證券、
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
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
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
證券交易價格或者
證券交易量的;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證券市場和
期貨市場是屬于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場,任何人不得非法進行操縱
證券和
期貨市場。如果惡意操縱
證券市場和
期貨市場,很可能導致部分投資人的資金進行損失,從而導致非常嚴重的社會后果。會對我國的經濟造成一定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