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解除
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