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謊報軍情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么樣的?
隱瞞、謊報軍情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么樣的?隱瞞、謊報軍情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區分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的界限是怎么樣的?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都有隱情不報的行為特征,而且遺失武器裝備本身也屬于軍情,特別是遺失了重要武器裝備,如將遺失武器裝備的情況隱瞞,將可能造成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定罪上發生混淆。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1、隱瞞軍情罪以隱瞞軍情為主要特征,而遺失武器裝備罪以遺失武器裝備為主要特征,不及時報告僅是遺失武器裝備是否構成犯罪的限制性條件,不能單獨成為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征。2、隱瞞軍情的行為人并不一定就是軍情本身的當事人,而在遺失武器裝備罪中,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人就是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為人。3、隱瞞軍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遺失武器裝備罪是過失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遺失武器裝備后不及時報告的,一般不能以隱瞞軍情罪論處,除非已對作戰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如果繼續以遺失武器裝備罪論處,將造成明顯的罰不當罪,才可考慮對其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以隱瞞軍情罪追究刑事責任。綜合上面所說的,隱瞞、謊報軍情這種行為是會讓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特別是在作戰時期存在此行為的,那么必定就會加重犯罪者的處罰,在進行處罰時就會按所造成的損失大小來進行判決,對于嚴重者是可以按死刑來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