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醫療期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
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工傷
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工傷
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
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企業和被
保險人。被
保險人在工傷
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被
保險人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工作
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豆?a href=baoxian/>
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
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
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
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
保險藥品目錄、工傷
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工傷
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
保險藥品目錄、工傷
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
醫療待遇,按照基本
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
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