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緩刑是對所判處的刑罰有條件的不
執行,為了考驗犯罪人是否遵守這種條件,就要在決定緩刑的同時,確定一個對犯罪人進行考驗的期限,這便是緩刑的考驗期限。根據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見,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期。(1)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范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罰。(2)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系,一般來說,考驗期限應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例如,對于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5年,對于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3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3)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
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是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