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兩個月左右,二審法院就會送達開庭傳票。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
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
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
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
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
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
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
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
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
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