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構成既遂怎么判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構成既遂怎么判犯本罪,刑法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為人攜帶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但拒不交出的,構成本罪;行為人攜帶爆炸物的數(shù)量達到最低數(shù)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以不按犯罪處罰。二、構成要件(一)客體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二)主體構成本罪的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國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國籍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只要行為人攜帶了上述物品之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聽勸告交出統(tǒng)一管理,造成嚴重后果,即構成本罪主體。(三)主觀方面構成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攜帶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會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損害而攜帶并不聽勸告按規(guī)定處理。(四)客觀方面犯本罪,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攜帶上述物品;二、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只有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攜帶數(shù)量很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本罪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達到情節(jié)嚴重,即可構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為構成必要。倘若發(fā)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災等,則應依其主觀的內容以他罪如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論處,非法攜帶的行為則不再單獨構成其罪。本罪的構成要件為,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客觀行為為非法地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攜帶至公共場合和;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危險物品依舊攜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