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的有效期:如果判決生效是在2008年4月1日以后,則應適用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申請
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裁判文書具有強制
執行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
執行的權利。申請
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申請
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
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