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
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交警部門會查明原因,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交警部門應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書》。(二)交警部門一般在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前,都要組織雙方進行聽證。(三)交警部門劃分事故責任,一般應根據形成事故的原因力、原因力是否是行為人過錯形成的、各方過錯在原因力中的作用來確定事故責任。但實踐中,許多交警并不是首先考慮形成事故的原因力,而是單單以各方的違章嚴重程度、違章的多寡來認定,往往形成事故責任的劃分偏差。聽證活動中一是要圍繞事故有關事實進行確認,二是聽取雙方對事故責任的意見。所以,當事人要十分重視聽證活動,要盡量事前做好充分準備,提前到交警部門查閱事故材料,查清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有理有據地說明本方的意見。如果自己沒有經驗,可以事先找有經驗的律師咨詢,或委托律師代為參加聽證。所以,聽證活動中當事人應圍繞事故原因力說明或辯論。(四)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無責五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