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限的規定,有三種: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不服判決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
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2、《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3、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2條的規定,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
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
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
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
執行,即對判決不服的
上訴期限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
上訴期限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