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的情形有: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盲、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