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種包括: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作業。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礦山通風作業。 11、礦山排水作業。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 14、采掘(剝)作業。 15、礦山救護作業。 16、危險物品作業。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
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
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