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
執行中應當認定為被
執行人個人債務:(一)申請
執行人認可該債務為被
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二)被
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該債務形成于被
執行人婚姻關系依法解除之后的;(三)被
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
執行人知曉被
執行人夫妻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四)被
執行人或其配偶舉證證明申請
執行人與被
執行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司法解釋第三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
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
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
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
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
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
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
執行的期間及
再審中止
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