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
量刑是怎么規定的?現行刑法對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
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一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商業銀行、
證券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
證券公司、
期貨經紀公司、
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法運用資金罪】社會保障
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
保險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證券投資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
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
保險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證券投資
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行為。二、構成要件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違法運用資金的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
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
保險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證券投資
基金管理公司。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對于犯罪分子違法對不屬于自己的財產的資金進行使用的,一方面是屬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相關情況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