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
起訴,應遞交
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
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
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
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