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的規定,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
合同誠意的,在簽訂
合同后,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
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
違約責任。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
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
合同簽訂以后,根本沒有去履行
合同或者是虛假地履行
合同。對于這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
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
合同詐騙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
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
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
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
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