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協商解決,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
起訴訟,或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二、當事人不服責令其停止侵權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三、發生侵權時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訴訟是最終的解決途徑。《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
商標局核準注冊的
商標為注冊
商標,包括商品
商標、服務
商標和集體
商標、證明
商標;
商標注冊人享有
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
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
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
商標、證明
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