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糾紛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以下是房屋產權糾紛訴訟的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
起訴書,并且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也可以口頭
起訴。2、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書或則口頭
起訴,要進行審查。認為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3、被告收到
起訴狀副本15天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5天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4、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并告知原被告。5、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后,應當在開庭3天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五日內將附帶民事
起訴狀副本送達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
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筆錄。
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
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確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帶民事答辯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