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提
起訴訟。程序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布判決結果——判決生效,
執行。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
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
起訴,裁定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
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
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