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件能否取保,取決于很多個因素,比如案件的性質,情節,數額,有無自首及立功表現,有無賠償等等。故意傷害罪也是一樣,故意傷害罪分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以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況。一般故意傷害罪能夠取保的情況集中在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方面。輕傷又分為輕傷二級和輕傷一級,對于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是可以取保的。但是故意傷害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就是故意傷害案件能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如果能夠給予受害人合適的賠償,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出具諒解書,大部分案件都是可以取保的。甚至有些故意傷害案件,在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以后,公安還有可能做出撤案處理或者檢察院作出不
起訴處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
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