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么?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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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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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二、本罪的構成特征1、罪體行為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行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1)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2)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3)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客體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2、罪責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而非法偽造、變造、轉讓的主觀心理狀態。對于犯罪分子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顯然是屬于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部門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對于偽造金融機構的相關證件還可能涉及到經濟犯罪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追究不同的犯罪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