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有哪些條件無論是怎樣的
合同在生效之后,都有可能因為一些客觀的原因而導致
合同效力中止。那么對于
保險合同來講,您知道能夠導致其
合同效力中止的條件都有哪些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有哪些條件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
保險合同生效后,基于某種原因而發(fā)生效力中止。長期人身
保險具有投資和儲蓄功能,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
保險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
保險費以后,如未能按期交付后續(xù)保費,且逾期達到一定期間,即可導致
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我國
保險法第58條規(guī)定: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
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
保險費后,除
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60日未付當期
保險費的,
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
保險人按照約定條件減少
保險金額。由此規(guī)定可見,
保險合同的中止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投保人逾期未交
保險費的期間已超過60日,即投保人在
保險合同約定的繳費日后經過60日仍未繳納
保險費,或者在
保險合同約定的繳費寬限期屆滿后經過60日仍未繳納
保險費;(二)投保人逾期未交付
保險費,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
保險費后,未能在
合同約定的繳納
保險費的日期或繳費寬限期向
保險人繳納
保險費;(三)
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其他補救辦法。例如解除
合同、減少
保險金額、
保險費自動墊交等。
保險合同的中止,僅暫時中止
保險合同的效力,雖然仍可通過一定方式使
保險合同復效,但在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
保險人不負
保險責任。
二、
保險合同中止后能復效嗎
關于
保險合同的效力恢復,
保險公司一般規(guī)定人壽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恢復
合同效力。但是,因為在
保險合同中止期間被
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等各種狀態(tài)可能發(fā)生變化,所以在申請
保險合同效力恢復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和提供相關的健康資料,
保險公司對材料進行審核并書面同意后方可恢復
合同的效力。盡管當事人在
合同中止后將
保險費存入指定交費賬戶,但未獲得
保險公司的審核和同意,因此
保險合同不能自動恢復效力。在效力中止期間,如果發(fā)生
保險事故,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能夠導致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條件有三種,分別是投保人逾期未交
保險費的期限已超過60日,投保人逾期未交
保險費以及
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其他補救辦法。只有在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導致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