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一、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何認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罪與非罪的界定
1、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則不構成本罪;
2、 如果沒有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都不構成本罪。
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 后者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前者表現為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 后者的主體是自然人;前者的主體是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3、 后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公私財物;前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資間接獲取利益;
4、 后者的刑事責任由犯罪人本人承擔;前者由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貸款詐騙罪與本罪
1、 前者表現為違反金融法規,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后者表現為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 前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后者是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3、 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不同。前者是犯罪人本身;后者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 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直接占有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貸款;后者的目的是吸引投資間接獲取利益。
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罪與本罪
1、 前者表現為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
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后者表現為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 前者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后者是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3、 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在當代的社會,信息對于一個公司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尤其是
證券類型的一些公司,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披露相關的信息,如果違規披露信息,將會構成相應的犯罪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