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同意退股的處理方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
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75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
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
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
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股東的權利,不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按《
公司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