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的:1、工廠搬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的,那么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2、因工廠搬遷,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發生了變化,但是勞動者不愿意隨遷的,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