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
離婚證需要什么手續?
一、辦理
離婚證需要什么手續?
辦理
離婚證手續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雙方有效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
2、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
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
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一式三份(須在辦理現場簽字);
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
6、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①《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②《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
③《居民身份證》。
二、
離婚證辦理的注意事項:
1、
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2、當事人持有的《結婚證》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等相關個人信息必須與戶口簿、身份證一致。
3、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必須一致,不一致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變更;戶口簿第一頁要有公安機關的印章,在后每一頁都要有發證機關的印章和辦證民警印章,對印章不符合要求的戶口簿,當事人應到公安機關進行更換或補章。對戶口簿上有添加和涂改的地方,必須有公安機關的校對章。
對于已經與他人組建家庭的公民來說,若是已經和配偶沒有了感情,那么是可以采取協議或者是
起訴的方式,來結束婚姻關系的。具體來說,在拿到民政部門出具的
離婚證,或者是法院下發的
離婚判決書,那么就意味著夫妻關系終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