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
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
遺產,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這表明,凡存有
遺產的人,都是
遺產保管人,都負有妥善保管
遺產的責任。 被繼承人死后,雖然有繼承人,但繼承人不明或均不在
遺產所在地或全部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這時的
遺產就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 實際情況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
遺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負責保管比較妥當。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清點
遺產,制作
遺產清單
遺產管理人對于由其管理或應由其管理的
遺產應當進行清點,并登記造冊、制作
遺產清單。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便于
遺產管理,防止
遺產散失; 便于計算
遺產的價值及清算移交
遺產;便于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隨時查閱。
(二)為保存
遺產,可以對
遺產采取必要的措施
遺產管理人在管理
遺產時,如認為不采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不足以保護
遺產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為保存
遺產而采取的諸如變賣、修繕等; 對被繼承人緊急債務和稅款的清償;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遺產管理人有權也有職責公告通告或個別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以使他們能夠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
遺產或能夠獲得債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