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
一、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既遂最多判多少年?
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既遂最多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是: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征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者免征,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賄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對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的審查
起訴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三、徇私舞弊不征稅款案件開庭后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是依法征稅的,工作人員沒有權利隨便決定減免哪項稅費,也沒有權利多向納稅義務人征稅。如果工作人員應該收取了納稅義務人的好處費,才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的,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