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百姓熟知的第九套廣播體操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北京市西城區13日對中國體育報業總社訴廣東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廣東豪盛文化傳播公司、北京圖書大廈著作權侵權案一審宣判,判決體操動作不屬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同時判決第九套廣播體操動作的文字說明、圖解作為文字作品和美術、攝影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中國體育報業總社起訴稱,2011年6月27日,中國體育報業總社與國家體育總局簽訂了第九套廣播體操出版合同,獨家獲得了該套廣播體操的復制、出版、發行等權利。合同簽訂后,該社投入大量人力財力,于2011年8月8日前出版發型了第九套廣播體操圖書、掛圖、CD、VCD、DVD產品投放市場。
近日,中國體育報業總社在北京圖書大廈發現廣東音像出版社公司、廣東豪盛文化傳播公司出版、發行的涉嫌侵犯第九套廣播體操獨家經營權的侵權作品。該社于是將三家單位訴至,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6萬余元。
審理后認為,第九套廣播體操的動作不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本質上屬于思想而非表達,不具備作為作品的法定條件,且無法歸入任何一種法定作品形式或類型,故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第九套廣播體操動作的文字說明、圖解作為文字作品和美術、攝影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同時認為,被控侵權的DVD使用第九套廣播體操的伴奏音樂,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構成對音樂作品著作權和伴奏音樂錄音制作者權的侵犯。據此,判決北京圖書大廈停止銷售涉案侵權DVD,廣東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廣東豪盛文化傳播公司停止出版、發行涉案侵權DVD,并連帶賠償中國體育報業總社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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