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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十月買了湘潭某樓盤,房屋面積130平米。因是首次購房,銷售人員說如果現在買房可以在房交會備案,享受一個點的契稅優惠。湘潭政策:10年10月以后的合同90平米以上的144平米以下收2個點契稅,但是如果是在10月15號到10月18號的房交會期間內的合同90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房屋只需要交一個點契稅。由于我在外地工作,在湘潭的時間比較緊迫,有盡快辦理購房手續的需要。根據銷售人員對于契稅優惠的說法,于10月13日簽訂合同,并且辦理了貸款。但是付款的時候,銷售人員說根據房產公司規定,預收2個點的契稅,多收的1個點契稅到10年12月份退給業主。通過聯系當時的銷售人員,該銷售人員說由于我是10年10月13號簽的合同,不在房交會期間,因此不能享受契稅優惠,所以多交的一個點契稅不能退還。合同沒有在房交會備案,前幾天跟銷售人員交涉的時候,我才通過銷售人員知道這個所謂的備案,就是合同簽訂的日期在必須房交會期間內。當初銷售人員的承諾跟現在的結果不一致,我認為由于銷售人員的失誤,對我造成了損失。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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