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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婿06年前在部隊服役,干部,05年6月再部隊擔任車隊隊長時.政委找他想買一輛二手車替換自己配備的212吉普車.我女婿鄭通過別人和石家莊的馬聯系,幾天后,馬開一輛車,鄭帶馬和政委見面,經過政委與馬4次協商,39000成交,2009年8月24日/和順縣公安認定該車是被盜車將鄭帶走至今.2005年8月,部隊另一位政委的司機找隊長鄭說政委要換車,鄭再次找到馬,又三萬一千元成交一輛.具政委和司機說當時馬說是朋友的車,手續等朋友出差回來在給,期間政委找交管部門查驗,該車沒有不良紀錄,并扣下3000元等手續來了在付,當時只付了36000元,因部隊車掛軍牌,一直沒要手續,鄭06年轉業到地方,2009年山西和順縣公安認定該2輛車是被盜車將鄭帶走至今,所有卷宗我已復印,開庭我也旁聽了,我想了解如下: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否成立{罪名中沒有寫犯罪所得收益]二:程序是否合法,2009年8月24日將鄭帶走{再沒音信}2009年9月1日刑事拘留,9月1日19點08分第一次詢問筆錄,9月15日批準逮捕, 馬口供說,我只介紹鄭從周那里買了兩輛車,其他的不知道, 沒有周的口供,{事實上鄭至今不認識周} 周是偷車主犯,現再和順在押.馬也在和順在押和順5月11號開的庭,至今沒有消息,而且刑期準備從9月號算起,部隊證明當時是領導要買,該車一直在部隊使用現在給我協商想判緩刑,或住多長時間判多長時間,我要求無罪,或判單處罰金圖個安生,因為說,這么長時間了,判無罪會有好多麻煩,公安,都不好交代, 我我想請北京的律師打下一步的官司,有可能打贏嗎,這些地方的官員忽視法律,忽視黨的領導,山高皇帝遠,我已經付出的太多了,已經精疲力盡了,只好求助法律了,拜托回音第一個車評估52000,第二輛車評估35000。請問: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事發2005年,好象2006年刑法改為掩飾,隱藏。有沒有區別。我認為鄭不存在明知也沒有明知的義務,軍人以服從為天職,領導交辦,只有盡心為領導服務,而且是領導要買車,鄭把馬找來有領導看車,試車,談價。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中發生過一個小插曲:8月24號公安來找鄭,沒帶任何手續,也沒帶工作證,鄭不配合,發生了打斗,動用了催淚,鄭撥打了當地110后來就不知到怎么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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