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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日,原告人自己開車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需交押金3萬,在8月22日向第三被告暫借人民幣壹萬元,原告人在8月23交于溫嶺市箬橫交警(有交款時的發票為證),后還款時,因二、三被告遠在云南,電話聯系后,第三被告同意交于其妹夫江志福(松門鎮遠景村人),并寫了收條(有收條為證)。2011年10月11日,原告人要求和第三被告人結算清楚帳上來往,第二被告人就非法開打砸原告人家廚房門窗,并且第二、三被告人沖進原告人家中開始打砸盆、碗、微波爐等廚房用具,第二被告人按住原告人毆打,鎖住喉嚨,原告人在無奈之時,順手拿起放在煤氣灶上的菜x劃了第二被告人手腕上一x,(原告人純屬于正當防衛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對正在進行行兇、x人、搶劫、強x、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原告報警,松門民警到場后,作了取證,拍照(有照片為證)和原告人自已也拍了照片(當時拍照為證),原告人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民警,家屬和朋友的勸說下原告同意調解,并告訴民警再也沒有下次,第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00元,并簽訂調解協議書,之后一年期間第二、三被告不斷尋釁滋事,原告每次都電話告之辦案民警松門吳健,該一片警也去警告了第二,三次被告人(第一次砸原告人門窗玻璃在1996年,第二次砸原告人門窗玻璃在2011年10月11日)。
2012年8月19日上午,第三被告人又在謾罵、毀謗第一原告人,辱罵第二原告人,在原告樓下大聲揚言,恐嚇二原告人家庭成員,如在松門街上遇見就收拾二原告人家庭成員性命!第一原告人剛好從外面辦事回來,在河頭菜場門口碰到第三被告,問她為什么原因在謾罵;第三被告人就打電話叫來第一、二被告人到河頭菜場,第一、二被告合伙狠命歐打原告人,第一被告人用磚頭敲打原告人頭部,致原告人頭部腦積液、耳朵失聰、腦震蕩、頭面部皮膚裂傷(有醫院住院病歷為憑證)、外傷性耳聾溫嶺華信醫院,溫嶺市人民醫院各項檢查報告及浙江省中醫院各項檢查報告和溫嶺市鑒定結論為證
[回復/補充 浙江律師·臺州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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