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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海游民 | | 積分:391 | | 經(jīng)驗:311 | | 發(fā)帖:3 | | 注冊:2012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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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第20110883號)(具體見附件四)和賀州交警支隊回復給上級轉發(fā)信訪的報告欺上瞞下,嚴重作假,并且對信訪材料上反映的事故定責不公這樣的主要問題拒絕回復。
1、檢驗報告上檢驗方法及步驟上的檢測明顯作假。我弟(譚建斌)在2011年10月18日去交警停車場提車時,發(fā)現(xiàn)我的電動自行車在9月9日這次交通事故中已經(jīng)嚴重損壞,(支架已經(jīng)折斷,后輪經(jīng)卡死,電機不能起動…)這輛電動自行車根本不能起動,只能叫當?shù)氐娜嗆囃匣厝サ模ㄈ嗆囓囍骱徒痪\噲龉ぷ魅藛T可以作證) ,負責處理這起事故的交警是沒有辦法用檢驗報告上的檢驗方法及步驟去檢測這輛電動自行車,他們根本就沒有去交警停車場去檢驗這輛車,只是在辦公室憑空想象,閉門造車,得出了這些荒唐的檢驗報告(他們的檢測報告上的數(shù)據(jù)與實際是有很大的差距,必要時我可以提供電動車的實際數(shù)據(jù))。
2. 在檢驗報告上車輛類型這一欄上竟填寫“二輪機動車”字樣。我騎的車是電動自行車怎么突然變成了二輪機動車?檢驗報告上檢驗方法及步驟上的檢測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沒有標明根據(jù)任何法律規(guī)章的出處。
3、在檢驗報告上提交檢驗的時間這一欄更是作假離奇了,發(fā)生車禍的時間是:2011年9月9日,而在他們出具的檢驗報告上的檢驗時間為:2011年08月17日。賀州交通警察支隊在回復給上級信訪的報告竟然這樣寫道:這是筆誤,確系筆誤,跟當事人解析過。這是原話,怎么可能是筆誤,對這么嚴肅的事故定責的問題怎么可能會出現(xiàn)這樣低級的筆誤嗎?真是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了,用來哄3歲小孩還可以,但是用來哄騙上級領導應該是過不了關的,我相信上級領導的明察秋毫。
4 賀州市交通警察支隊關于譚建東的信訪問題的調查報告明顯作假(具體見附件八)并且用過時的暫緩執(zhí)行的標準和定義來生搬硬套事故定責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的。
(1) 賀州市交通警察支隊沒有對(第20110883號)(具體見附件四)中的檢驗報告上檢驗方法及步驟上的檢測認真調查,反而作另外一份假報告(具體見附件八)來為原來的假報告來辯護,在關鍵數(shù)據(jù)上明顯與事實不符:電動自行車的輪軩寬度90MM, 電動自行車的重量65Kg,電動自行車的輸出功率500W,明顯與譚建東騎的電動車的輪軩寬度不符, 重量不符,輸出功率不符,三個數(shù)據(jù)沒有與我的電動車任何一個實際數(shù)據(jù)相符,原來負責檢驗的交警劉森雄和陳天養(yǎng)作了假的檢驗報告沒有受到任何處分,現(xiàn)在賀州交通警察支隊不去調查事故處理不公存在的深層次原因,還我一個公正的結果,反而還出具另外一份假報告來欺騙上級領導,賀州交警支隊是極端不負責任的,是魚肉百姓,指鹿為馬,顛倒黑白。
(2)賀州交警支隊在回復上級信訪的報告中采用的電動自行車標準是舊的、過時的、暫緩執(zhí)行的。在報告中,賀州交警支隊不用新的國標而是故意采用22年前的舊國標:“ 1999年中國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修訂的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國標”就是按照22年前的標準,我騎的電動自行車是屬于非機車范圍,最多也只能算超標的電動自行車。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明確說:超標電動自行車屬于機動車,因為賀州市一直在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沒有任何相關部門去監(jiān)管,賀州交警也沒有去宣傳:超標電動自行車要上機動車牌照,并要考機動車駕駛證。
(3)賀州交通警察支隊回復信訪的報告中說我的這輛電動自行車是二輪機動車,也就說是二輪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圍,這個說法是錯誤的。2009年12月15日,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布了《關于電動摩托車相關標準實施事項通知》(具體見附件五),2009年12月16日晚廣西經(jīng)視頻道播放這個內容。通知上邊明顯寫著:“考慮到目前電動摩托車是一個新興產業(yè),制定好一系列相關配套政策還需要一個過程,經(jīng)研究決定,標準中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相關內容暫緩實施?!?
這也就意味著,《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中規(guī)定的,將于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等相關內容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的措施要暫緩實施了。
因此賀州市交通警察支隊引用套用22年前的國標GB17761—1999《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來定我的電動自行車為機動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和法律常識,也是無知的,違反2009年12月15日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電動摩托車相關標準實施事項通知》精神。
(4)2011年3月18日,國家公安部、工信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四部委聯(lián)合發(fā)文《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知》,該通知明確提出,對目前在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本著平穩(wěn)過渡的原則,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發(fā)放報廢補貼等方式,鼓勵群眾主動置換和報廢,該《通知》對2011年3月18日以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沒有定性為機動車。賀州交警對該文件精神不去落實,利國利民的好事一件不做。
(5)賀州交警支隊在回復信訪的報告中引用了GB 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有關“機動車”的定義與《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非機動車”定義自相矛盾,作為交通警察應該要將《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新的定義、新的法律法規(guī)作為定責的依據(jù),將與事實、現(xiàn)實不符的情況要排除。
“機動車”在GB 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的定義:
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
“非機動車”在《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定義: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車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jù)管理實踐,通常將非機動車分為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畜力車等屬于非機車范圍。
如果全國交警在定責的時候都按照賀州交警那樣GB 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有關“機動車”的定義去亂斷案,那所有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也都要劃入機動車范圍,同樣要按照機動車管理。很顯然這與《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中“非機動車”定義相違背,賀州交警負責處理事故的人員業(yè)務素質太差,沒有過硬的業(yè)務水平怎么能把事故處理公正公平。
5 賀州交警支隊在回復我給上級的信訪報告中,對事故怎樣定責、定責的依據(jù)、定責的事實只字不提,對負責處理事故的交警的工作作風、存在的問題拒絕答復,回復報告不敢正視自己的問題和應該承擔的責任,這樣的回復報告是欺上瞞下,一紙空文。所有的部門都像賀州交警這樣對待老百姓反映的問題,這樣不服責任的做法,我們的黨我們的國家就會毀在他們手里,就會亡黨亡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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