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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為被告(男)即本次申請律師幫助的人,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主爭被告名下房產(原告起訴時說房產價值27萬按當時實際價格為36萬左右,房產所在地為赤峰市松山區),經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調節房產歸原告,原房產有按歇貸款三萬無左右由原告負責償還,原責令原告于2011年7月前給付被告財產折款十萬元。
2、原告在起訴時就以期詐的手段把原本屬于被告的房產說成共同財產,以為了減少訴訟費為借口把36萬元的價值按27萬,她把被告的忍讓當成無知和可欺,在被告一再忍讓的情況下分文不給財產折款,但原告不知通過何種手段私自已經把房產過戶(我原來一直沒急著催要此款,是我以為她不給我那折款十萬,房產我不簽字過不了戶)但現在她單方已經把房產過了戶。債權人多次找原告要錢卻以種種借口拖欠至今就是不還。
3、原告由于不精通法律執行過程和工作關系無時間處理,現誠心請一名律師做全權代理,有興趣的好心律師請與我聯系詳談,當然了應付的律師費照付,想當獅子吃人或騙錢的勿擾。(現在被執行人與原離婚案的房產都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
4、聯系電話:15652805039 誠心期待您的幫助219.239.7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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