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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們好:
有關法律方面的問題有求于你們,現在我有拆遷安置房兩兩套,在當時繼父說我的名下不能夠寫兩套房,(村上人也這樣說,),就借他的名寫一套安置子房,在簽房合同的時候繼父口頭上是承諾分到安置子房時改為我有名下,現在簽字后(繼父名下)我繼父改口了,現在說那房子是他的了,他要把房子賣了,請問我要用怎樣的法律途徑要回我的房子,
另外:我母親手上還有一套安置房,房產本是我外婆的,(生父與繼父都是到我媽家住的)母親與我親生父結婚后也有修建新房,而繼父自已的房子賣了的錢是用在了他自已的身上了,繼父與我媽結婚后沒有再修什么房子,現在繼父也把媽的老房的財產給了他與母親所生的兩個女兒,我們一分財產都沒有有分到,現在連我自已分家修的房也被繼父占了一半去,在當時我們也是太相信繼父了,導致現在這個局面,沒想到他才是安了心,
請教律師們,老人的財產我沒繼承,但是贍養老人我又該怎樣個養法,(在繼父口中要我一個人養他們二老)繼父這樣的安排是否符合法律嗎?而他的兩個女兒得到了媽的所有財產就沒有義務贍養老人了嗎,
118.11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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