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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妹妹跟她老公因為性格不合,主要原因是她老公婚后在女兒一歲之后就沒有怎么給生活費,又有家庭暴力(打過110報警,并且向居委反應過).并且男方自己提出離婚好多次了,導致我妹妹現在出軌了但是沒有證據,
女方自己現在有一套房子,是政府拆遷補償給她個人的安置房,她占房產份額的全部,拆遷工作在婚前就開始了,婚后才拿到房子的,買安置房的錢是政府補償給她的錢.而且在買房子的時候男方沒有出過一分錢.男方的戶口不在這里,婚后還問我妹借了兩萬(那是政府給女方的補償),有一萬是有借據的.政府給的補償已經用完了(買房子跟借給男方)
現在男方又要求離婚,并且要求女方賠償6萬,離婚后在女方的房子居住5年,
女方一直沒有工作的,在家帶孩子,生活來源是主要是靠政府每個月三百的補貼,還要交納家里各項雜費,有時候娘家補貼點,男方只是偶爾高興就給一兩百,或者一二十塊,男方有工作,大概兩三千一個月的收入,
我想問一下這樣離婚案會怎么判?女方的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后會分給男方嗎?孩子的撫養又怎么樣呢?
121.33.9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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